嘉定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嘉定工会送温暖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总工〔2021〕4号)
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总工会,委、局、公司工会:
为做好嘉定工会送温暖工作,根据市总工会《上海工会送温暖工作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结合嘉定工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现将《嘉定工会送温暖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总工会
2021年1月5日
嘉定工会送温暖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群众功能,把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和工会组织的温暖送到广大职工心坎上,进一步深化嘉定工会送温暖活动,实现送温暖日常化、经常化、常态化,依据市总《关于印发<上海工会送温暖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工总权〔2020〕178号),结合嘉定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
在推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工会送温暖品牌活动,扩大帮扶和服务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影响力,使工会送温暖工作成为工会组织参与嘉定社会治理的重要渠道和途径。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送温暖工作主要突出对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具体对象范围如下:
(一)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感染重特大传染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四)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五)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六)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主要有以下来源渠道:
(一)各级财政专项补助;
(二)上级工会经费补助;
(三)本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专项补助;
(四)本区各级工会经费安排资金;
(五)社会募集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章 服务项目
第五条 送温暖项目主要有:
(一)走访慰问: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对职工的走访慰问;
(二)就业服务:依托各级职工援助服务中心以及线上就业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就业援助。针对困难职工家庭大学生子女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三)农民工关爱服务:开展贴近农民工实际需求的各类关爱服务活动;
(四)职工互助互济:充分发挥工会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加大力度开展互助保障,进一步构建服务职工健康的保障网。
第六条 全区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其他送温暖项目。
第五章 服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送温暖走访慰问职工可通过发放慰问金、慰问品等方式开展。
第八条 每次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2000元,慰问金和慰问品可以同时发放。慰问金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困难职工本人的工会会员服务卡内。
第九条 对于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致困原因为患同一大病、遭受同一灾害或突发意外的,在一个年度内一般只走访该职工一次。
第十条 全区各级工会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区域、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合理、适度”原则,经相关民主程序,统一明确慰问范围和标准。不得搞特殊化慰问。
第六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资金严格按照全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如另有规定,需同时按规定执行。其中:各级财政资金使用于元旦和春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财政有关制度使用;社会捐助应按捐款单位(个人)意愿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兼顾。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走访慰问职工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凡发放慰问金的,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将银行回单或实名制表(见附表)存档备查。属于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资金使用情况均须录入上海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并由市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导入全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创新资金筹集机制,探索推广工会与慈善组织合作,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权益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党风廉政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定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嘉定区总工会关于印发<嘉定工会送温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总工〔2019〕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