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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23 点击数: 来源:上海嘉定

(经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专享保障资金”)是指经市总工会批准,通过多渠道筹集并用于本市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的专项资金,并委托市职工保障互助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保中心”)进行管理。

第二条  筹集专享保障资金旨在提高本市工会会员的互助互济保障水平,逐步建立覆盖本市全体工会会员的基本保障机制。

第三条  为规范本市专享保障资金管理,确保专享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以下简称“专享保障条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享保障资金来源

第四条  专享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总工会按照《专享保障条款》规定补贴的筹资资金;

(二)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其所属基层单位工会按照《专享保障条款》规定承担的筹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章  专享保障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享保障资金的使用:

(一)持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且在《专享保障条款》保障期内的工会会员因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良性脑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4类重大疾病以及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意外身故时,可获得1万元或3万元专享保障金,保障生效日一般为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和次年6月30日;

(二)在农民工集中入会行动中获得有效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的农民工会员,其保障生效日为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或次年6月30日;

(三)专享保障金由各区县局(产业)工会按《专享保障条款》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职保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四)市职保中心按《专享保障条款》规定用途和审核程序进行受理和支付,专享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内或相应区县局(产业)工会账户。

第六条  专享保障资金本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转存银行定期存款进行保值增值。

 

第四章  专享保障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专享保障资金由市总工会委托市职保中心统一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八条  市职保中心应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专享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职保中心按照《专享保障条款》规定进行专享保障金给付,并做好专享保障资金收支统计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市职保中心作为专享保障资金的受托结算和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享保障资金的管理,按要求定期向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享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分析,接受市总工会财务部门和经审部门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专享保障资金决算

第十一条  市职保中心应在每年保障期满申请时限截止后的3个月内对专享保障资金进行决算,并按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按市总工会和区县局(产业)工会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同比例返还或分担的办法进行返还和追加。具体的资金返还和追加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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