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返还和追加的实施办法
(经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
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下简称“专享保障资金”)的返还和追加工作,特制定如下资金年度返还和追加实施办法。
一、 专享保障资金决算
根据《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条款》关于“被保障人最迟可在保障期满日后的半年内,即当年12月31日递交给付申请材料”,以及“市职保中心在收到被保障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在90天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支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规定,市职保中心在每期保障期满后申请时限截止后的3个月内对当期工会会员专享保障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决算。
二、 专享保障资金结余返还办法
1.书面通知。专享保障资金决算后如有结余,市职保中心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结余款按市总工会和区县局(产业)工会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同比例返还的办法进行返还”的规定,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专享保障资金返还明细表,并报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方式书面通知市总工会和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
2.返还办理。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通知和相关收据前往市职保中心办事大厅财务窗口办理返还手续。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领取的结余返还资金中属于本级的部分,应该向市职保中心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区县局(产业)工会领取的返还资金中应返还下级单位的,应该向市职保中心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资金返还。市职保中心收到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的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划入原收缴专享保障资金的区县局(产业)工会账户。
同时,市职保中心向市总工会原拨款账户划转结余返还资金,市总工会向市职保中心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专享保障资金不足追加办法
1.书面报告。保障期内当专享保障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障金时,市职保中心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请市总工会先行划拨垫付,市职保中心向市总工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书面通知。专享保障资金决算后如有不足,市职保中心根据《资金管理办法》中对“不足款项按市总工会和区县局(产业)工会投入资金所占比例同比例分担的办法进行追加”的规定,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专享保障资金追加一览表,并报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以信函方式书面通知市总工会和相关区县局(产业)工会。
3.资金划转。区县局(产业)工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追加资金划至专享保障金专户,市职保中心向区县局(产业)工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该收据由区县局(产业)工会在追加资金划出3个工作日后持书面通知和转账凭证前往市职保中心办事大厅财务窗口领取。市职保中心将收到的区县局(产业)工会追加资金一并归还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向市职保中心出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上海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资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